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9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甲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對債務人施甲河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業於107年9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債務人欠缺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之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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