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1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林玉華選任辯護人許嘉芸律師被告張培聰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