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5號
原 告 莊曉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63,4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