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志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惟尚未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參照前揭說明,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2.7│105.2.13│105.4.22│├──────┼────────┼────────┼────────┤│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4449號│毒偵字第819號│毒偵字第3408號、││號│、105年度偵字第││第3409號│││248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05號│││├───┬──┼────────┼────────┼────────┤││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9│105年度審訴字第││││674號│7號│1396號││││││││├──┼────────┼────────┼────────┤│事實審│判決│105.05.30│105.06.15│105.09.23│││日期││││├───┼──┼────────┼────────┼────────┤││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9│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674號│7號│1396號││├──┼────────┼────────┼────────┤││判決││││││確定│105.06.27│105.07.14│105.10.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經基隆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3.19││││││││├──────┼────────┼────────┼────────┤│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緝字第152號││││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9││││││4號││││├──┼────────┼────────┼────────┤│事實審│判決│105.10.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9││││判決││4號││││├──┼────────┼────────┼────────┤││判決││││││確定│105.11.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罪││││├──────┼────────┼────────┼────────┤│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