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秀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鳳嬌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9,5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