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詹德隆
黃儀瑩 被告 楊智惟
楊富榮 徐時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8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最後審判期日始以書狀提起本件訴訟,此有起訴狀及其右上角被告簽收繕本章戳在卷可稽,然以原告所請求醫藥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