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陳精林 被告 吳博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如民國102年8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聲明略以:(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計算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博斌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