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庸 、 葉美玲 、 陳柔錞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代位請求終止被告間就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829建號建物之借名登記關係,被告陳柔錞並應將前開不動產回復登記予被告陳家庸、葉美玲所有,上開不動產經本院93年度執字第2656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新臺幣(下同)992,000元拍定,該不動產價格低於原告對被告葉美玲之債權額4百餘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本院102年度司調字第28號),原告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