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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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九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涉犯偽造國幣一案,經鈞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六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亟欲明瞭該案件整體情況,請准聲請人閱覽全案之卷宗等語。
二、經查:刑事訴訟法雖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之規定,但並未規定被告得檢閱卷宗。聲請人係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六號案件之被告,其聲請閱覽該案之卷宗,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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