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0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以民國90年8月14日台財融㈡字第0090288233號函准予更名為聲請人現名,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83年1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等之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3年11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翌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9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8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8月29日起至90年8月29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0.28%計算,按月付息,嗣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後該筆款經多次展延到期日,目前借款到期日為97年6月30日,利息改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0.48%浮動計息,並隨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3.10%),本金到期一次還清,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已屆期,相對人僅償還部分本金1,293,798元及繳至97年6月29日止之利息,尚結欠本金83,706,20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期主張業據提出財政部90年8月14日台財融㈡字第0090288233號函、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放款利率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中長期授信合約書、變更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設定權│││├───┬────┬──┬──┤地號│地目│││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利範圍│││├───┼────┼──┼──┼──┼──┼──────┼─────┼─────┤││臺北市│松山區│寶清│5│308│建│3,202│457/10000│鴻益建設股││地│││││││││份有限公司│└─┴───┴────┴──┴──┴──┴──┴──────┴─────┴─────┘┌─┬───┬───────────────┬────────┬─────────────────┬─────┬───┐│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物││利範圍│││││││││││房屋層數││││││├───┼────┼───┼──┼───┼──┼──┼──┼─────┼────┼──────┼─────┼───┤││0000○○○區○○○路││12號│寶清│5│308│鋼骨混凝土│4層│陽台:91.04│鴻益建設股│全部│││││││4樓││││16層│777.24│露台:563.93│份有限公司│││├───┴────┴───┴──┴───┴──┴──┴──┴─────┴────┴──────┴─────┴───┤││共用部分:寶清段5小段3050建號3,89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7/10000││├───┬────┬───┬──┬───┬──┬──┬──┬─────┬────┬──────┬─────┬───┤││││││12號││││鋼骨│地下4層││鴻益建設股││││0000○○○區○○○路││房屋地│寶清│5│308│││││7/76│││││││下4層││││16層│2,501.88││份有限公司│││├───┴────┴───┴──┴───┴──┴──┴──┴─────┴────┴──────┴─────┴───┤│物│共用部分:寶清段5小段3050建號3,89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