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志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12日│100年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0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30號│100年度訴字第16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6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30號│100年度訴字第167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22日│101年1月30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978號│101年度執字第1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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