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94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 賴浩敏
鄭玉山 陳朱貴 劉嶽承 林恒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5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楊碧惠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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