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49號聲請人 許名岳 相對人全能通信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能通信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一○○年六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全能通信有限公司(下稱全能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迄今仍有部分已知之債權人,遲未前來登記債權,加以國稅局之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恐無法於法定清算屆滿日達成清算完結程序,爰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
6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字第3號卷宗查明屬實。全能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9年12月20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全能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個月至100年6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