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王榮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受告知人 王天來 被告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娟 被告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賢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莉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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