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B女(民國72年,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對原告B女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經本院認定被告甲○○對原告B女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B女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