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135號債權人 長榮芳鄰 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詹榮啟
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先盈 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000元,債權人僅繳納其中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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