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對於被
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被告設址及
原告所主張之車禍肇事地點,均在台中縣龍井鄉,不屬本院
轄區,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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