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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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債權人 曉明鴻 運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麗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長泰 、 潘莉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㈡請陳報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3樓之6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