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建隆
楊善群 王振芬 呂秀華 俞鵬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鎮名 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方建隆、楊善群、俞鵬程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27,5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上訴人王振芬、呂秀華之上訴利益均為5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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