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58號原告 劉國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警天母派出所開單警、臺北市○○○○路派出所開單警 張益榮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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