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金永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文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佩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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