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5,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