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債權人崇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瑞繽 債務人 吳曜安吳世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吳曜安即吳世安、 劉美龍 履行契約,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確認書契約、附停止條件定金(斡旋金)委託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等,該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居間契約而生之爭執,然居間契約當事人係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曜安即吳世安。是債務人劉美龍非居間契約當事人,債權人對之請求履行契約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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