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崇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瑞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美龍 、 吳世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內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確認契約書、存證信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尚難釋明請求債務人劉美龍、吳世安給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48萬元之請求權依據,故請釋明仲介服務費48萬元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美龍、吳世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