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3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忠興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明精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範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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