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明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宋明家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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