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秀蘊┌───────────────────────────────────────────────────┐│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8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漢任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32,400元│AA0000000│97年6月10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