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告犯行,已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月24日另以96年度訴字第16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尚未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述96年度訴第1609號全卷核閱屬實,並有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本院96年度訴第1609號案件係於96年5月7日繫屬於本院,而本案則係於96年5月8日繫屬於本院,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本院96年度訴第1609號案件及本案收狀章等查核無訛,是本案乃繫屬在後之案件,則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告犯行,即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事實上同一案件),公訴人就此等再行提起公訴,自非法之所許,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