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伍點壹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五.一九公克、包裝重○.九三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餘淨重五.一九公克、空包裝重○.九三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七九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