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53號債權人 賴美如 上列債權人賴美如因與債務人 林其靚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美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然該附表並無利息起算日之欄位,請明確說明利息之起算日期。
二、聲請人究欲以何法律關係請求本件債權,若依票據關係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6%之利息,然應說明票據是否曾向發票人提示?及何時提示?若依借貸契約,則依契約約定利息為2.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