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陳文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蘊芝 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