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24號
原   告  侯木村
被   告 嘉義縣太保市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董國誠
訴訟代理人  徐義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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