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17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林玉玲   周子幼 謝政良
被   告  沈美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3年7月1日上午10時45分,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