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木正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