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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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木正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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