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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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興忠
被   告  李家銘 (即 李紋菱 之.
兼訴訟代理  陳力綺 (即李紋菱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紋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自
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李紋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李紋菱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迄尚欠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未償,被告為訴外人李紋菱之限定繼承人,依法
就上開債務,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雖辯稱不願意清償等語。然被告所辯上情,自不得據為拒絕清償
之事由,是本件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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