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潘淑媚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莊育逢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祺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詠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屏簡字第5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77,00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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