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93號
原 告 梁憶文
被 告 廖壬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莊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93號
原 告 梁憶文
被 告 廖壬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