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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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明政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相 對 人 紳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璋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且依其起
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
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