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淑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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