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淑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