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25號上訴人 吳芃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何靜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載明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等語,核其真意,係就第一審反訴命其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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