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32號原告 王文成 被告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山 訴訟代理人 張浩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