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政 修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0年度訴字第734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周青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