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請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羅國顯 扶助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100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辯護人身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國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原審亦已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認被告羅國顯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與 陽惠美蔡雁如 等人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諭令收押在案,然被告之羈押原因於原審已認為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諭令交保,初交保30萬元,惟因保金過高,家人無法覓保,嗣經原審同意降低交保金為20萬元,亦無法覓保,然案經被告上訴而移送二審,現已覓得交保金,且被告遭警方進行通訊監察時間長達3個月,錄音光碟達74片已調閱拷貝,惟上開光碟內容均為被告與他人之對談,被告在監所中根本無法檢視其內容真偽,並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且被告並未遭查獲任何販毒工具或毒品,警方監控期間卻未曾發現被告向上手購毒之證據,亦有違常情,被告恐有冤獄之可能,故有必要請被告出獄對上開光碟逐一檢視,方能獲發現真實及提出相關證據,本件羈押已1年多,相關證據亦已調查已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係藉由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或為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惟羈押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對被告侵害亦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應照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判斷有無羈押必要。
四、經查:㈠被告否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
毒品犯行,然業據證人陽惠美、 鄧芝文鄭琬蓁 、蔡雁如等人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足資佐證,堪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且原審判處被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可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上訴於本院後,猶聲請調查證據,請求傳訊證人陽惠美
、鄧芝文、鄭琬蓁、蔡雁如到庭交互詰問,而被告否認犯行,與證人先前所述情節尚有不一,本案尚待上開證人到庭證述,被告如具保停止羈押,是否有勾串證人之虞?亦不無疑問。而聲請人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卻記載:「‧‧相關證據亦已調查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既認為相關證據亦已調查已無羈押之必要,卻聲請本院傳拘上開證人,豈不矛盾,且聲請狀另記載「‧‧被告遭警方進行通訊監察時間長達3個月,錄音光碟達74片已調閱拷貝,惟上開光碟內容均為被告與他人之對談,被告在監所中根本無法檢視其內容真偽,並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被告恐有冤獄之可能,固有必要請被告出獄對上開光碟逐一檢視,方能獲發現真實及提出相關證據,‧‧」云云,可見聲請人認為本件仍有證據尚待調查。
㈢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名,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判決刑度既重,且原審已判處被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衡以常人普遍規避重罪處罰之心理,其規避審判或日後本件確定後執行之進行之可能性要屬非輕,亦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上揭羈押原因仍存在,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徵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高達15次之多,顯然犯罪情節甚重,助長毒品泛濫,對社會秩序造成莫大危害,且亦殘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與比例原則無違。
五、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理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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