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應返還上訴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上訴審之裁判費;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並預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惟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毋庸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法將上訴人所預繳之裁判費裁定返還。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