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4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439號原告昇陞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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