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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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退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0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林鎮夷 (總司令)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有該院95年12月22日院登審字第0950007767號函檢送之上訴聲明狀內加蓋收文戳記可稽,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