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13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拍賣抵押物的附表詳細內容。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13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拍賣抵押物的附表詳細內容。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