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3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複代理人 周威君 上列被告與原告金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於訴訟中對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52,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