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戊○○
5號2被告辛○○被告卯○○被告己○○被告寅○○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癸○○被告甲○○被告乙○○被告庚○○被告子○○被告壬○○被告丑○○○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第二項第三行關於「913萬1,0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87萬6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