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53號原告甲○○
號2上列原告與被告乙○○(MOT-ROTIYAS)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MOT-ROTIYAS)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MOT-ROTIYAS)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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